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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5路检测中心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8-07-09 00:00 宣传部  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36365路检测中心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6365路检测中心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36365路检测中心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连网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36365路检测中心机关各部门、各学院和校属各附属医院。 

第二章  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36365路检测中心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省、市领导同志参加我校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我校,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落实中央、省委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精神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五)学校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观点、文章的宣传报道。 
    (六)学校教学科研、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七)对校内各单位新闻报道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八)对校内新闻媒体的管理与指导。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36365路检测中心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新闻中心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宣传部长和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如下: 
    (一)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研究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下达对外宣传任务。 
    (三)结合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各学院、各单位以及个人配合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所做的各方面工作,如提供信息、组织活动、接待采访和参观等,给予评价和表彰。 
    第八条  新闻中心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负责校内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管理工作。要主动、及时、准确地向广大师生传达学校的发展新思路、改革新举措、工作新要求。
第九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业务及附属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拟订本单位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十条  为及时汇集校内的新闻信息,学校建立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各单位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由新闻中心聘任。 
    通讯员队伍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单位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通讯员的工作应计入工作量。学校对业绩突出的通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讯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宣传报道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及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宣传本单位师生员工优秀事迹,认真撰写稿件,供新闻中心所管各媒体选用。 
    (二)及时、定期向新闻中心传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 
    (三)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四)负责接待和组织校内外媒体的采访活动,完成新闻中心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 
    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 
    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对外介绍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学院和单位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一)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有: 
    1、学校颁布的有关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2、学校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制度和重要行业技术标准; 
    3、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成就; 
    4、校级以上评定的最新教学科研成果; 
    5、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二)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1、党委宣传部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单位或新闻发言人草拟,报党委宣传部和分管校领导审定。 
    3、新闻单位记者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宣传领导小组确定的对象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4、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新闻中心负责,相关单位协助。 
    5、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及附属单位以学校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一般应在新闻发布会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  
    (三)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2、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3、我校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及附属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五章  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为保证新闻中心及时了解和汇集全校的新闻信息,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一)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校内外媒体采访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三天填写《新闻报道信息报送单》,由本单位通讯员报送新闻中心,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 
    (二)各单位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通过办公网或其他形式向新闻中心通报。 
    (三)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新闻中心。 
    (四)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新闻报道审核制度 
    (一)各单位通讯员上报的新闻信息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应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二)对缺乏真实性或有害的信息,新闻中心一律不予采用。 
    (三)校内重大题材的新闻,由新闻中心根据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采访报道。 
    (四)对学校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采访,须持有新闻中心颁发的“新闻采访证”,方可进行采访。 

    第六章  对外宣传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按照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对外宣传工作任务和目标,不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组织报道我校改革发展的新成就,努力扩大对外宣传的渠道。 
    第十六条  凡对外宣传稿件,发表前应报送党委宣传部审阅。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各团体(协会、社团)所办刊物刊登我校有关文件或者学校领导讲话,需经主办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主办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做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书面通知新闻中心,由新闻中心组织邀请新闻单位。 
    第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校园网站在对外宣传和交流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网上宣传工作。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学校关于加强网上宣传工作的具体意见落到实处。 
  
    第七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宣传部审阅,向学校党委汇报后方可发表。 
    第二十二条  对外辟谣工作由学校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八章  记者采访 
    第二十三条  记者来校采访,凡采访内容涉及学校事务的,应先到学校党委宣传部联系登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安排接待。党委宣传部要积极协助记者的采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校领导或者向校领导约稿,由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采访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各单位确定接谈人后,由宣传部安排采访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宣传部      
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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