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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5路检测中心对外宣传管理办法(试行)
2008-07-09 00:00 宣传部  本站原创


    对外宣传报道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重要工作,也是让社会了解学校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扩大36365路检测中心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弘扬办学特色及成就,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我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健康、有序地进行,同时,充分调动师生员工搞好新闻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和奖惩办法。

    一、管理办法:
    1、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实行归口管理,由党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和安排。党委宣传部是各级新闻单位进行采访的组织协调部门,校外新闻单位来校采访报道,接待部门必须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宣传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接待和安排新闻单位采访。
    2、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对外宣传意识。各院系、职能部门设兼职通讯员一名(名单每学年调整公布一次),积极提供新闻线索,对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级媒体编辑、记者的重大采访活动,要按时接受采访,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3、 各职能部门需要校外新闻单位采访报道,须提前告知党委宣传部,并说明采访报道的内容、时间、地点,由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各院(部)组织的活动需要校外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可由院(部)或通过党委宣传部联系新闻单位采访,但采访内容须经院(部)主要负责人把关,重要稿件要送交党委宣传部审稿。
    4、实施严格的稿件审批制:各院系、职能部门的对外宣传稿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审核,各班级对外宣传稿件必须经辅导员审核,坚决杜绝虚假、失真报道,确保稿件质量。
    5、对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矛盾和各类负面作用的问题,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报道。遇有此类情况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通过校办公室向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党委宣传部,以确定是否接受采访。
    对于各级新闻媒体来我校进行的批评监督类采访,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向校领导请示和党委宣传部报告,并主动向媒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切实维护我校建设与发展的良好局面,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 各级媒体来我校采访,由党委宣传部协调与管理。一般情况下,应事先与党委宣传部、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取得联系,并出示相关采访证件,在征得党委宣传部、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7、宣传栏、报栏、展板等宣传阵地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管理。各院系、各部门自办的宣传栏、报栏、展板等,内容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按统一部署及时更换。
    8、禁止在校园内乱贴乱挂海报、广告、标语等宣传品。凡在校内各部门张贴海报、广告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张贴;悬挂标语等须经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审查同意,并在指定地点悬挂。
    9、校外各种营业性的海报、广告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内张贴。特殊情况需在校内张贴者,必须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10、校园电影播放应办理相关手续,电影内容必须科学健康。禁止播放格调低下、黄色等不健康内容影片。
    11、所有对外宣传报道必须客观、公正、真实。采访报道一定要准确把握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工作意图,紧密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要有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学校声誉,树立学校良好形象。对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学校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学校将对在对外宣传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3、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二、奖励办法:
    1、全校师生员工撰写的反映学校面貌的新闻稿件、经验总结、专题报道及其他文章,在校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或播出的,予以奖励。
    2、各级通讯员刊登或播发的反映学校、各职能部门、各院部、各工作条线、各专项活动的稿件,校级媒体(含《36365路检测中心报》、《36365路检测中心网站》)用稿酌情支付稿酬,市级新闻单位(含《衡阳日报》《衡阳晚报》、衡阳电视台、衡阳教育电视台)用稿按稿酬的 2倍(1:2)奖励,省级用稿按稿酬的3倍(1:3)奖励,中央级新闻单位用稿按稿酬的5倍(1:5)奖励。
    3、同一作者撰写相同题材的稿件,在不同媒体重复发表或播出的,可以重复奖励。刊物级别以主办单位为准。联合署名发表的文章只奖励第一作者。同一单位、个人被不同媒体表彰的,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4、学校对在学校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通讯员进行表彰,每年组织评定宣传工作先进个人(优秀通讯员)。优秀通讯员评选条件:(1)投稿数量多;(2)稿件质量优;(3)稿件录用率高。
    5、稿件经新闻媒体上发表或播出,即予以奖励(组稿、撰稿人到宣传部登记,由宣传部造表、统计、发放奖金)。
    6、奖励每半年进行一次,在当年的7月底和翌年的1月底之前,发稿人员将发稿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电台、电视台的用稿通知单交党办,由党办造册登记交财务处兑现奖金。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党委宣传部      
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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